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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修订后的《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财政部网站截图
《管理办法》提出,“引导专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要遵循“一流导向,突出重点”“因素分配,分类支持”“放管结合,科学管理”“综合评价,突出绩效”四项原则。以学科建设为基础,突出培养一流人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争创世界一流的导向,引导中央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原始创新能力。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
根据《管理办法》,“引导专项”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为主。基础因素指中央高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方面具备的基本条件;质量因素指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学科、引育 一流师资、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等方面情况;其他因素指中央高校办学特色、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方面情况。
《管理办法》明确,“引导专项”支出范围包括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
“人员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管理办法》要求,人员支出应当聚焦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人员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东部地区高校不得用于从中西部、东北地区引进人才,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管理办法》还要求,“引导专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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